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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醫藥ARX788臨床試驗,評價重組人源化抗HER2單抗-AS269抗體偶聯藥物(ARX788)治療HER2陽性的晚期乳腺癌臨床試驗
1、試驗目的
評估ARX788相較于拉帕替尼聯合卡培他濱治療HER2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腺癌的有效性。
2、試驗設計
試驗分類:安全性和有效性
試驗分期:其它
設計類型:平行分組
隨機化:隨機化
盲法:開放
試驗范圍:國內試驗
3、受試者信息
年齡:18 歲(最小年齡)至 75 歲(最大年齡)
性別:男+女
健康受試者:無
入選標準
1.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書面簽署知情同意書;2.年齡為 18~75 周歲(包含上下限),男性或女性;
3.經細胞學或組織學診斷為乳腺癌,且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者;
4.既往針對復發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2 線化療(不包括激素治療)的受試者;
5.經研究者確認或病史記錄具有明確的疾病進展,包括最近一次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治療期間或之后腫瘤疾病進展或在乳腺癌(新)輔助治療期間或治療結束 12 個月內疾病進展者;
6.既往輔助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曾接受過至少一次曲妥珠單抗治療;
7.既往接受過紫杉類藥物治療;
8.根據 RECIST1.1 標準,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靶病灶;
9.篩選期內可提供經中心實驗室認定合格的用于 HER2 檢測的組織樣本;
10.組織樣本經中心實驗室檢測確定為 HER2 陽性(定義為 ICH3+或 FISH 基因擴增比率≥2.0);
11.ECOG 功能狀態評分 0~1 分;
12.篩選期超聲心動圖檢測 LVEF≥50%;
13.已從既往外科手術和既往癌癥治療相關的任何 AE 中恢復,以下情況除外:
a. 脫發;
b. 色素沉著;
c. 放療引起的遠期毒性,經研究者判斷不能恢復;
d. 鉑類引起的 2 級及以下神經毒性;
14.足夠的骨髓、肝、腎及凝血功能(可參考各臨床試驗中心正常值上限):
骨髓(篩選檢查前 2 周內未輸血或使用輔助白細胞、血小板增加藥物):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紅蛋白≥90g/L;
肝功能:血清總膽紅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3 倍 ULN,堿性磷酸酶(ALP)≤2.5倍 ULN;有肝轉移時 ALT、AST≤5 倍 ULN,有骨轉移時,ALP≤5倍 ULN;
腎功能:血清肌酐≤1.5 倍 ULN;
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率(INR)≤1.5 倍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倍 ULN;
15.預期生存期≥3 個月。
排除標準
1.已知對 ARX788 的任一活性成分或輔料過敏者,或有明確蛋白類藥物過敏史、特異性變態反應病史(哮喘、風濕、濕疹性皮炎)或曾發生過其它嚴重的過敏反應;
2. 已知對卡培他濱和拉帕替尼的某些成分或類似藥物有超敏反應或遲發型過敏反應,或已知有卡培他濱使用禁忌癥者,主要包括既往對氟嘧啶有嚴重、非預期的反應或已知對氟尿嘧啶過敏者和已知二氫嘧啶脫氫酶(DPD)活性完全缺乏者;
3. 試驗用藥品首次使用前 6 個月內使用過卡培他濱,或針對復發轉移性乳腺癌使用含卡培他濱(包括其他氟尿嘧啶類藥物)或拉帕替尼片方案在治療過程中進展或治療結束后 6 月內進展;針對輔助治療中,含卡培他濱(包括其他氟尿嘧啶類藥物)或拉帕替尼片方案結束 2 年內進展者;
4. 既往接受過 T-DM1 或其他 HER2-ADC 類藥物治療者;
5. 在過去 5 年內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者,接受治愈性治療的原位宮頸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等惡性腫瘤除外;
6. 存在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惡性腫瘤或經局部治療失敗的CNS 轉移患者,無癥狀腦轉移、或臨床癥狀穩定且首次給予試驗用藥品前無須類固醇激素和其他針對腦轉移治療≥28天的患者可以入組;
7. 存在活動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炎史或藥物性肺部疾病者,放療后3個月且無臨床癥狀的放射性肺炎患者可以入組;
8. 現患角膜炎、角膜疾病、視網膜疾病或活動性眼部感染等需要干預的眼部疾病者;
9. 不愿或不能在試驗期間停止佩戴角膜接觸鏡者;
10. 心功能不全受試者,包括但不限于充血性心力衰竭、透壁性心肌梗死受試者、需要藥物治療的心絞痛、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瓣膜病及高危心律失?;蚝Y選期ECG檢查中QTc異常且有臨床意義(靜息狀態下, ECG 檢 查 校 正 后 QTc > 450msec[ 男 ] 或 QTc>470msec[女]);
11. 未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160mmHg 或舒張壓>100mmHg);
12. 根據研究者判斷,存在嚴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穩定或不能代償的呼吸、心臟、肝或腎臟疾病)證據的受試者;
13. 首次給予試驗用藥品前 4 周內使用過化療、放療、免疫治療者(生理替代劑量糖皮質激素[潑尼松或等效物<15mg/天]允許使用);
14. 首次給予試驗用藥品前 2 周內使用過乳腺癌內分泌治療者;
15. 首次給予試驗用藥品前 2 周內接受過針對骨轉移的姑息性放療者;
16. 既往暴露于蒽環類藥物的累積達到以下劑量:多柔比星或脂質體多柔比星>500mg/m2;表柔比星>900mg/m2;米托蒽醌>120mg/m2;其他(即脂質體多柔比星或其他蒽環類藥物>相當于 500mg/m2 的阿霉素);如果使用多于一種蒽環類藥物,那么累積劑量不得超過相當于 500mg/m2 的阿霉素。
17. 任何不受控制的感染,或者其他可能限制試驗依從性或干擾評價的情況;
18. 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且 HBV DNA≥ULN 者,或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螺旋體抗體、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檢查結果中任意一種呈陽性者;
19. 首次使用試驗用藥品前 2 周內或試驗期間計劃接受重大外科治療,或發生嚴重創傷性損傷者;
20.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受試者;
21. 不愿或不能在本試驗的整個治療期間及試驗用藥品末次給藥后 8 個月內采用可接受的方法進行避孕的育齡婦女(育齡婦女包括:任何有過月經初潮,以及未接受過成功的人工絕育手術[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扎、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未絕經)或男性受試者;
22. 首次給予試驗用藥品前 4 周內參與臨床試驗并使用了其他試驗藥物;
23. 任何精神或認知障礙,可能會限制其對知情同意書的理解、執行;
24. 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其他情況,如依從性差等。
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姓名:胡夕春
學位:醫學博士
職稱:主任醫師
單位名稱: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
2、各參加機構信息
機構名稱: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
(主要)研究者:胡夕春
國家:中國
省(州)-城市:上海-上海